「報道被害」觀後感

每當發生重大事件時,我們習慣關注新聞取得最新情報。即使大家常說「現在新聞看看就好」,但有時仍被牽著鼻子走,日前西班牙大樓未設電梯假新聞被大量轉貼,我想可說明這個現象。因錯誤報導造成的人格或財產損失,即是這本「報道被害」討論的內容。

這本書已經買了1年多,卻拖到現在才看,而且還是暑假唯一看完的書。只能說在學校瞎忙,放假後打作業、作雜務不知不覺又浪費了一些時間。

將焦點拉回來,這是本日文書,「報道被害」中的「報道」指的是新聞報導,書中的案例與法規自然以日本為主。本篇內容將不遵照書中順序,並適時穿插個人見解,因此可能與原書作者之實際見解有異,請注意。此外,由於讀得急,若文義理解或其他見解有錯,仍請指教,謝謝。

作者點出媒體過於依賴警察機關的問題。除了公開消息外,記者有時會靠關係私下取得獨家消息,然而這些偵查中情報未必與事實相符。例如作者指出松本沙林毒氣事件(松本サリン事件),河野義行因家中有少量農藥,而被懷疑涉嫌重大,即使後來證實清白,媒體與警方造成的傷害已造成。

書中另一事例ー「桶川尾隨殺人事件(桶川ストーカー殺人事件)」中,警方在事發前忽視被害人的求助,事後亦未公佈求助一事,反而詳盡介紹「被害人用名牌包、穿短裙」等,給人「被害人也有錯」的印象。另一方面,媒體包圍被害人住處,影響了家屬的正常生活。最後靠雜誌記者獨自透過採訪被害人友人,才慢慢由側面揭發警方的缺失。

雖書中並無提及,但以傳播理論來說,Hall認為媒體受時間壓力與「客觀報導」方針,必須由「可靠消息」來源取得訊息,但如此一來詮釋事件者往往是官方等權勢者(primary definers),媒體反而成了次要詮釋者(secondary definers)。對於這個觀點,有人認為議題應是各民間團體、政府或財團爭奪「詮釋權」而來,權勢者的力量並無那麼大。但我仍認為,後者是在媒體近用權平等的前提才能成立,且官方與民間有資訊不對等的問題,故官方勢力仍不可小覷。

因此作者對於為了減少報導被害而緊縮媒體規範,反而有所顧慮。例如個資法表面上保障民眾權利,但政府亦可以「違反個資」為由禁止部份訊息的傳遞。又或者因資料取得受限,記者無法如上述桶川事件一樣,揭發權力機關的疏失。

在隱私與媒體自由之間,作者強調的似乎是「公共性」,例如在「北方ジャーナル事件」中,由於內容不符事實且不具公共性,因此判定出版的禁制令並不違法。此外,作者亦認為在考量隱私的前提下,官方應公佈搜索內容以供大眾監督。

對於媒體本身,作者亦期待編輯群與經營者改變觀念,使媒體具揭發弊端、監督政府與傾聽民眾聲音的公共性。並應透過相關參與與學校教育,讓人權觀念在從業人員心中扎根。

作者還提到「明顯標示資料來源」與「平衡報導」兩點,我想可保障閱聽人知的權力,媒體本身也可自保。有時媒體可能認為報導有所根據,並已善盡查證責任,但如「福岡一家4人殺害事件」中,由於媒體並無實際訪問報導對象,最後仍敗訴。

這些道理說來簡單,但為何沒有媒體率先響應呢?媒體可能主張為了收視率或閱報率,必須以色羶腥吸引讀者,否則沒有營收將難以生存。由一開始提到的大樓新聞來看,人們的確喜歡看誇張報導,但也不可否認如泛科學等強調實證的媒體逐漸受大眾歡迎。「理想的新聞台」到底能不能賺錢?目前似乎沒有實例(若扣除公視或BBC等Pulic Media)可供參考。

此外,即使有公民新聞平台平衡議題,其傳播效率仍不及主流媒體,有人說「看網路是一個世界、看電視是一個世界」大概可證明這點。而主流媒體可能因上述利益與理由,未必能完全獨立於官方。

當然這不代表作者意見不切實際,我想書中建議或例子仍可作為借鏡,至少「明顯標示資料來源」與其他章節強調的「無罪推定原則」,應該都可作為立即努力的目標。

除了改革,書中也提到日本有協助報導被害人的組織與律師團,不確定台灣是否也有類似組織。我想以目前台灣媒體環境來說,類似組織有存在的必要。例如書中提到一旦案例確定,媒體必須進行修正報導,對回復被害人名譽應有所效用。

以上大致是看完這本書的心得,如果對於日本處理報導被害的例子有興趣,或是有志於從事新聞工作的人,我想這本書值得一讀。

書名:『報道被害』
出版:岩波書店
出版月:2007年1月
ISBN:978-4-00-431060-0

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