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站改用「創用CC 姓名標示-相同方式分享 3.0」授權

即日起,本網誌改用「創用CC授權(姓名標示、相同方式分享)3.0」,只要有姓名標示(請見「關於本月台」)且願意將您的衍生作品以同樣授權與他人分享,即可自由修改、散布本網誌資料。

使用本網誌以來,我一直選擇Creative Commons授權。也許是種意識形態,我希望資訊可以在世界分享、流通並改進,進而促進文明的發展,這也是我選擇自由軟體的原因。

當然這聽來有些不切實際,不過以自由軟體來說,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已不可或缺。Linux提供了我們伺服器、嵌入式系統穩定的核心,也同時被Android使用;Gecko(Firefox的核心)與Webkit(Chrome的核心)帶給我們不同的網路體驗。一些商業軟體也運用了自由軟體作為程式的一部分。若古代著作權觀念與現代一樣嚴格,恐怕人類的文明發展無法如此快速。

當然,我不是反著作權。人各有考量,沒有優劣之分。事實上由自由軟體的例子也可得之,自由與商業並非是對立的。只是希望透過CC授權,除了讓自己的作品供有需要的人使用,若作品受他人肯定也有機會增加名聲,何樂不為?

那麼,這次有何改變?
我移除了「非商業性」的限制。

可以參考教育部創用CC資訊網的文章「創用CC授權條款中『非商業性』要素的反思」或這則噗浪討論,所謂「非商業性」並非宣示我不愛錢,而是保有自己的商業獨佔權,這一點我過去是清楚的。之前不希望自己作品被隨意賣錢,不過說真的要賣大概也沒多少錢(?)。加上「相同方式分享」的規定,對方的作品也要供他人使用,有助於讓圖文傳遞的更遠。

人的壽命有限,若遙遠的未來當人們需要使用我的作品時,被著作權綁手綁腳不是很可惜嗎?(當然目前的著作權法有規定死亡後的存續年限......)

雖說如此,仍請注意兩點-一:「我並未放棄著作權」、二:「即使將我的圖文作商業使用,您的作品也要分享給別人用」

簡單來說,CC授權給了人們方便散布資料的條款,對著作權人或使用者都方便。但著作權人僅認同在CC授權的條件下供他人使用,除此之外的用途(如衍生作品不願被人改作、不願標記姓名等)仍需徵求著作權人同意。

因「相同方式分享」限制,假設吳阿樺把我的照片修改為搞笑圖放到書上販賣,該搞笑圖一樣要供他人自由修改使用,不過再修改者的作品也要標記名字且供他人使用。若不能接受這點,仍需另外跟我洽談著作權事宜。

若要更詳細了解創用CC授權,可參考「台灣創用CC計畫」網站。

這些年來,感覺散布本站作品的人很極端。一種是仍會徵得我的同意才轉貼(其實只要符合我設定的CC授權條件,即可自由散布),另一種卻是分享了卻不標記姓名(我有要求標記)。

留言